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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巴东拒执罪自诉案件一审宣判

来源:   发布时间: 2018年04月19日

  本报恩施4月17日电  湖北省巴东县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一审公开开庭。庭审中被告人谭某宇委托亲属交款10万元将案件履行完毕。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,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依法判处谭某宇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两年。

  巴东某银行与谭某宇、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经法院主持调解,双方达成协议,确定由谭某宇偿还巴东某银行借款本金7万元,并按月利率16.38‰支付利息,定于2014年12月15日前付清;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  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,谭某宇、谭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巴东某银行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巴东法院立案后,给谭某宇、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、报告财产令、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,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执行过程中,法院依法冻结谭某工资收入的70%用于案件执行,因谭某涉执行案件数量多,加之谭某宇外出失去联系,法院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

  2018年2月25日,巴东某银行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,法院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到谭某宇的下落,并于3月6日给谭某宇送达报告财产令,因其拒不如实申报财产,法院决定对其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。在拘留期间,谭某宇未履行相关义务,法院于3月21日再次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,并处罚款5万元。二次拘留期间,执行干警多次进行思想动员,但谭某宇均置之不理,当起了“老赖”。

  案件执行过程中,谭某宇的涉案申请人以合法权益未得到法律保护为由,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,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公安机关审查后,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。尔后,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自诉。法院受理案件后于3月30日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犯罪为由,对谭某宇作出逮捕决定,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。

  经调查核实,谭某宇在巴东县城有住房一栋,其个人经营棺木生意,至今尚存成品棺木30副、棺木料50副待售。谭某宇在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后,于2016年5月6日购买长安牌小型汽车1辆,支付购车款4万元,谭某宇个人银行账户的年度交易流水金额达5万元以上。

  庭审中,谭某宇的亲属主动代为交纳案款10万元,将案件全部执行完毕。

  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,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依法判处谭某宇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两年。

  (谭元贵  桂春艳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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