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何保障劳动者休假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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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 发布时间: 2016年11月04日 | ||
落实带薪休年假,仅靠劳动者维权是不可能的,还必须得到公权力的大力支持,保障劳动者休假权的落实。 据报载,杨先生在四川省绵阳市一家企业工作四年后提出辞职,并当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。因两年没休年假,杨先生向法院起诉公司,要求按日工资收入的300%支付两年21天的年假工资13902.11元。经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一审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,该案有了终审结果: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%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,判决公司向杨先生支付13902.11元。 入职四年,两年未休年假,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。莫说在企业工作,就是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,这样的干部、职工也不在少数。可是很少有劳动者去依法维护。而今,杨先生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,还向法院起诉讼司,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利,还敲响了保护劳动者休假权的警钟,值得用人单位深思。 2008年,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的出台为劳动者每年享受5天到15天不等的带薪休年假日提供了足够的法律基础。可是现实是,“不敢休”“不准休”仍然屡见不鲜,不少劳动者的休假权仍然“写在纸上”。据2013年初的一项全国调查显示,有超六成职工无法享受带薪休年假。究其根源,关键是单位领导不批准休年假,谁休年假就算谁旷工,就要扣工资、扣责任制奖金。因为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,劳动者永远处于弱势地位,如果没有法律保护,必然导致权大于法,每个劳动者只会成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棋子。殊不知,带薪休年假是应该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,是用人单位强制的义务,而不是必须由劳动者提出才能启动;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安排补休,也不支付报酬,不仅得不偿失,还涉嫌违法。 法学家耶林说:“一切权利的前提,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。”劳动者只有主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,向侵犯自己权利的用人单位说不,才能保障自己的带薪休假权。可是,在要带薪休年假还是要饭碗面前,劳动者没有平等的博弈能力,只能乖乖地选择后者。因而落实带薪休年假,仅靠劳动者维权是不可能的,还必须得到公权力的大力支持,保障劳动者休假权的落实;否则,公权不给力,“不敢休”“不准休”还会涛声依旧。鉴于此,笔者认为,为保障劳动者有休假权,具体需要地方政府的多种权利救济。一方面把带薪休年假写进劳动合同,用合同保障劳动者休假权;另一方面发挥工会的监督作用,为劳动者力争休假权。另外,把带薪休年假纳入劳动监察范围,落实司法救济。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带薪休假的,勒令其整改到位;对拒不整改的,可启动司法救济,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。(吕好玫) 来源:人民法院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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